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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6.01.009

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

引用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是水权取得制度的核心.我国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现行规则简单、笼统且欠缺司法操作性,导致用水冲突频发,需借鉴先进的现代水权许可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水权取得过程中融入行政许可因素以修正“在先占用规则”,即法律结合“用水目的与申请时间”的考量以确定水权取得的具体优先位序.总的原则是,无论水资源是否充足,法律须以“申请时间”作为确定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基本依据;当水资源不足时,要优先考虑“用水目的”位序高者的利益,必要时可通过补偿损失的方式换取在先申请者的应得水权.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水权许可

DF4;D9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私法视野下的水权配置研究”13CFX10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民法占有制度研究”2014SJD027阶段性成果,并受“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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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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