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280.2016.01.003

言论的两种类型及其边界

引用
“言论”具有作为宪法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重含义.宪法意义上的言论是指以政治表达为核心的“公共言论”,由于其对于公共治理的重要性、面对政府时的脆弱性,才需宪法予以严格保护,“权利”的刚性特征和超越性地位应予特别强调.指向民事利益的“私人言论”则不具有这些特征,不应赋予其优先于名誉、隐私等民事人格利益的资格.基于言论的公、私之分,立法、行政、司法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对公共言论应严加保护以维护公共治理的信息机制,对私人言论则需严加管制以维护个体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言论之细致边界的划定,也需置于一个包括政治审议、司法审查、公共讨论在内的制度性框架中进行.

言论自由、公共言论、私人言论、基本权利、民事权利

D92;DF5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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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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