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6.01.002
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问题,“事实上的拘束力说”隐晦地揭示出对“同案同判”作为司法之基本原理和内在结构的探索和领悟,其困难是不能揭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规范性根据.“准法律权威说”提供了此种规范性根据的一种说明,却由于太重视案例指导制度与现行体制的衔接性,而错失或遮蔽了其司法改革的真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具有重大认知价值,其实践价值甚少.只有从“认知理解”层次澄清“同案同判”是司法的构成性特征,司法先例具有天然正当的法源地位,才能从政策工具层次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进步.
应当参照效力、事实上的拘束力、准法律权威、同案同判、司法的构成性义务
F30;D92
司法部中青年课题“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3SFB3005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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