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6.006
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
欲讨论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首先应考察卖家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商家若因商品性质原因而打算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排除适用,则必须尽到提请注意义务;无理由退货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解除权,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行使方式有特殊规定,但不影响当事人双方将以解除通知为内涵的"申请"作为补充约定;退货权的法定期间应以物流系统显示签收次日起算,以"退货商品是否发出"来判断权利是否在期间届满前行使;评价权利行使条件中的"商品是否完好",须考察商品的类型及消费者查验货物的具体方式;退货场合的第一笔发货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在存在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也可向消费者主张一定数额的手续费,这两部分金额可在退款金额中扣除.
反悔权、消费者撤回权、无理由退货、格式条款、法定解除权
D92;D9
201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9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