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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5.05.011

论刑法上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分离

引用
行为规范以一般公众为约束对象,用以指引公民行动;裁判规范以司法人员为约束对象,目的是指导司法人员的裁判活动。虽然以法官为规范对象的刑法典(裁判规范)显然隐含了立法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所持的特定否定评价,这一点是得到公认的,但是仅仅因为二者之间有这种暗含的关系,就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和作为行为规范的一面不加区分地混合在一起的做法,给刑法理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分离之所以在大陆法系被学界长期忽视,有其深刻的原因。声音的“部分”隔离,使得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分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能性。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分离可以应用到刑法中,解决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有利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分离、应用

D92;DF6

2015-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4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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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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