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5.007
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一场美丽的误会
国家所有权是近来学界讨论的热点,许多学者开始从公法角度探讨国家所有权,并主张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但这种观点并未认真从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反思,未深入理解宪法财产权的社会本质,也未从我国宪法的文本、结构以及历史变迁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加以理解。综合各种因素,一个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不能置于《宪法》第13条“私人财产权”的框架下理解,而需从《宪法》第12条“公共财产”的角度理解,物权法中的“国家所有权”需置于宪法“国家所有”的体系内才能得以诠释。
国家所有权、财产权、基本权利、公共财产、物权法
D92;D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项目编号13BFX031;中国法学会项目“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项目号 CLS 2014D017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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