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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5.04.004

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及其救济

引用
肖像权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区分保护与一体保护并无优劣之分,但将财产利益塑造为肖像权的附从权能更契合现行法与审判实务.包含财产利益的肖像权主体限于名人,普通人的肖像权仅具有潜在财产价值.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救济应当区分名人与普通人,前者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而后者原则为精神损害赔偿.肖像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比较侵权人的获利额与受害人的拟制许可费而确定.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仍然存续,若生前为名人,其财产利益可以继承.

肖像权、商业化、财产利益、精神利益、获利赔偿、死者肖像利益

D92;DF5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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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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