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3.001
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
团结是与自由、平等并列的现代基本价值,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却很少受人关注.一般来说,谈及团结的制度化要克服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团结概念内涵复杂,若未澄清而贸然适用,则有沦为意识形态口号的危险.另一方面,实定法中很少明确看到团结一词,它实则隐身在具体制度背后,以理念的形式存在.故本文首先对团结的概念史加以梳理,认为团结概念经历了传统的、契约的和承认的三种范式.其次,团结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无论在私法还是公法上都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只有通过承认的团结才能获得更好的证立.在承认理论的基础上,团结不反对自由,而是力图克服个体主义的缺陷,从而更好地实现和保障自由,这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团结、契约、基本义务、宪法义务、承认
G4 ;D64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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