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2.008
论王伯琦对法国学说的拣选与阐述
本文将从王伯琦对吴经熊所谓“西方现代法律思潮和我国传统恰相符合”的批评出发,探讨他对自然法、法律社会主义、实在法的权威这三个重要方面的阐释.然后,本文把他的阐释与1931~1936年他留学法国时法国语境中对这三个问题进行的探讨相对照.王氏坚持自然法复兴运动中的自由主义立场,他逐渐把法律社会主义展现为对自由主义的调和而非反动.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王伯琦和同时代的法国法学家一样,希望保留实在法的权威,对法国学说三方面的表述令他得以论证外生性的法律应当取代本土传统.最后,本文指出,王氏会做出上述解读的一个可能解释便是他的进步主义立场.
自然法、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移植、法国民法学、王伯琦
D91;D90
本文写作获得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的支持,资助号:2011707030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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