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2.004
论管理过失中下级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以4·28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为例的展开
关于下级从业人员在管理过失中的注意义务问题,当前存在着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以日本实务界为代表的不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直接对注意义务进行认定的处理方案,二是以德国、日本理论界为代表的在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基础上,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框架下的处理方案.其中后一种处理方案是合理的,根据该方案,应当首先判断下级是否取得了监管危险源的保证人地位,欠缺该保证人地位,即丧失承担注意义务的资格;而在下级具备了保证人地位,且存在结果预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时,负有在危险发生前向管理者进言的义务,以及在危险发生后紧急应对的义务.对于管理过失中下级从业人员的过失责任,应当采取自上而下的判断方法,以避免不当加重其刑事责任.
管理过失、下级从业人员、保证人地位、进言义务、紧急应对义务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YWF-14-RSC-120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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