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1.007
论基本权利的滥用禁止
基于对民主及公民私人行为的反思,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禁止公民滥用基本权利问题即开始得到重视,战后更被载入日本宪法、德国基本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宪法性文件,并形成了相应的理论和制度.我国学界对此研究几近空白,此亦源于现行《宪法》第51条的存在,使得在解释学上难以甄别基本权利的限制与滥用禁止.其实,二者虽有共通之处,但在产生缘由、规范依据、规范构成、表现形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确立基本权利滥用禁止理论,有利于实现“权力—权利”双轨良性发展,促成“全民守法”的法治秩序.但在基本权利保障不力的现下我国,本原理本身也不应被滥用.
基本权利、滥用禁止、基本权利限制、《宪法》第51条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宪法实施问题研究”12SFB1002
201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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