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5.008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上的“喧宾夺主”和屡屡“失范”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宪法规范构成明显冲突.在全国人大既不能坚守其主导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情况下,“限权”和“废权”两种思维路径都无法引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故此,应当跳出坚守全国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导地位的固有思维模式,从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的视角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国家立法权
D9 ;D90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转型中国的法律修改研究”13YJA820058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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