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3.007
目的犯共犯教义学原理的再建构
要解决目的犯的共犯问题,核心是如何处理目的的连带作用与个别作用这一对矛盾。经探讨可知,当目的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时,目的起连带作用,参与人一旦认识到正犯目的即可成立目的犯的共犯,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道具”因属于利用“无故意的道具”而成立间接正犯。当目的属于责任要素时,目的起个别作用,仅认识到正犯目的而欠缺积极意欲者无法成立目的犯的共犯,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道具”的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目的犯、共犯、连带作用、个别作用
D9 ;DF6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身份犯的共犯”项目编号2012GN031的研究成果。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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