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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4.03.00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之重构

引用
本文根据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一项研究结论,即组织治理结构决定组织功能发挥,选择“治理结构”作为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改革的视角。文中指出,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结构的外在和内在向度都存在严重缺陷,从而提出了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治理结构需要遵循的三项科学原则。以此为基础,本文还论述了重构的总体思路,即:需要明确专家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身份,重新定位专家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调整专家委员会与风险评估中心之间的关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利害关系主体协商平台和各类网络联络点,赋予专家委员会及其构成要素充分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开放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结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

G72;G52

2011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ECT-11-0745;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13FFX023;以及沈岿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风险治理视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11BFX096的资助。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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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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