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2.005
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
针对交易实践中存在的、以我国《物权法》未明文列举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方式的性质,本文在分析其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新类型担保的性质定位不能一概而论.并非在任何特定权利上设定的担保均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有效设定,应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定权利上担保也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权利让与担保范畴.权利让与担保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让与担保行为的本质是担保物所有权附条件转让的法律行为.司法实践中,权利让与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与否,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来审查.
新类型担保、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法律适用
D92;S66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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