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280.2013.06.009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引用
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应当而且能够以现行刑法中的盗窃罪对其加以应对.主张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学说既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也缺乏理论根据.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一定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从刑法解释、相关法条的协调平衡以及处罚的妥当性的角度来看,应当提倡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肯定说.只是,从明确盗窃财产性利益犯罪的成立条件,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取得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加以限定.

霸王餐、盗窃罪、财产性利益

7

D92;D9

2013-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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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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