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5.006
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
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中止犯、法律性质、中止行为、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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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F6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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