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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3.04.011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引用
我国司法在普遍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支持本息,且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抵牾.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范,而且企业出借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有重大差异,亦不涉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也不必然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则本身尚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有主体立法之嫌,故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当属有效.

企业间借贷、违法、社会公共利益、金融业务

7

D92;D9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上的违法处置论:观念澄清与制度完善研究11XFX018"的成果之一.前期调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重点课题和北京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资助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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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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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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