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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3.04.010

论金融法的重构

引用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和学术界普遍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笔者认为并不仅仅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对金融公平重视不够,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笔者提出,在金融法主体和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基础上,实现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基础、以确保金融市场功能为核心目标的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以及以横向统合规制为路径的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

金融危机、金融法、重构、统合规制

7

D9 ;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BFX052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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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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