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4.004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中国路径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陈述具体化和证据声明具体化双重含义.为保障法院的审判利益,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和证人的人格利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乃至英美法国家均建立了以该义务为中心或者类似该义务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孕育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生成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诚信原则和审前程序的支撑.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忽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要对立法方法予以创新,规则体系予以健全,审前程序合目的性完善,阐明权针对性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序功效.
具体化、义务、制度完善、中国路径
7
D92;D9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