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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3.02.007

论证券投资服务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引用
将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是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根据美国、英国、欧盟金融服务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和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法律定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定义为以非营业之目的接受证券经纪、证券咨询推介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自然人.投资者是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之另一个身份,但二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为法律适用之意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进一步定位为欧盟金融工具指令中的“零售客户”以及美国证券法中的“无经验投资者”,且通过“专业客户”和“成熟投资者”的确立被间接定义.

金融消费者、证券投资服务、投资者

7

TP3;F75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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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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