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2.005
医疗美容服务与医疗损害责任
相较于一般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并非治疗身体疾病(仅满足心理需求)、非社会所必需、必要性弱(可选择性强)、商业化程度高,而且存在着提供者诱导接受者盲目追求该服务的风险.这种区别会反映在医疗损害责任法的适用上.在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在诊疗和医疗产品使用方面,从业者存在着相当大的承担“结果”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空间,而且从业者的信息告知义务也被强化了.
医疗美容服务、一般医疗服务、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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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9;D92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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