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280.2013.02.005

医疗美容服务与医疗损害责任

引用
相较于一般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并非治疗身体疾病(仅满足心理需求)、非社会所必需、必要性弱(可选择性强)、商业化程度高,而且存在着提供者诱导接受者盲目追求该服务的风险.这种区别会反映在医疗损害责任法的适用上.在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在诊疗和医疗产品使用方面,从业者存在着相当大的承担“结果”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空间,而且从业者的信息告知义务也被强化了.

医疗美容服务、一般医疗服务、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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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9;D92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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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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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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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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