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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3.02.004

人格权法中的“特殊主体”及其权益的特殊保护

引用
在人格权立法之际,应当充分关注“特殊主体”及其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主体”概念是基于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理论,着眼于法律人格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体包括:“传统弱势群体”、“特殊残障者”、“公共型人物”、“准人格者”.对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彰显人格权法的人文情怀,有助于因应科技发展导致人格权主体扩展带来的挑战,有助于化解和协调人格权的冲突.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类型及其特殊保护原则,在人格权法的“具体人格权”中规定特殊主体享有特定的权能,在人格权法的“其他人格利益”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护.

特殊主体、人格权、特殊保护规则

7

D92;D91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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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7

2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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