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1.010
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论前提
在侵权责任领域,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具有内在的合理性.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在解释论上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的德国模式都有广泛的被继受性.基于权利的利益说对区分保护模式的批评,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不成立.区分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其一方面使得司法实务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打通了私法和公法、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德国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解释论上可以避免.试图通过对损害、过错、不法性和因果关系的解释达到对权利和利益进行等同保护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成立,这种解释论本身就蕴含了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考方式.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应该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论前提.
权利、利益、区分保护、等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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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9;D92
2013-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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