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4.002
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我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我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和内容的借鉴.体系化乃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我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
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思维、请求权、价值、概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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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1YJC820170;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项目编号131087支持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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