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3.004
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
我国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67条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较现行法有较大进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下及辩护效果不佳仍是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性、专职性、全职性及专业性等特征,其基本属性为辩护律师;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贫困者律师辩护权,同时,也是国家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因此,建构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刑事法律援助、公设辩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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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11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11AFX013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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