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2.005
原告管辖权异议之分析与消解
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实质等同于对管辖权之诉讼要件的“自我否认”,故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诉讼要件理论,在此种情形下,理论上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告无需也不能通过为被告设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救济,否则即进入错误的程序轨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伪命题,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将一个本应在起诉制度中解决的问题错误地置入答辩制度的框架.
原告管辖权异议、诉讼要件、起诉制度、答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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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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