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3.005
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和目标,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像我国法院期待的那样为了分流案件或分解司法压力.与西方问题不同的是,我国民事司法本来就是以简单的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调解为重心、以职权主义为理念的诉讼程序,这些正是西方司法制度所不具备故而只能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才能体现的重要特征.因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将适应市场体制和商事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现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普通程序从传统司法模式中分离,同时必须改变程序分类单一和改革目标单向的结构,因为这直接导致了目前简易程序的严重滥用并且民事司法改革方向无法确定.故须首先按照不同的价值目标对程序进行如下分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非讼程序应适用于民法、公司法等实体法所规定的更大范围的非讼事件;实行职权主义和调解优先原则的家事诉讼程序应当独立建构,优化督促程序等商事速裁程序,并通过诉讼成本分担等制度杠杆抑制支付令异议;改变独任制(审判组织)与简易程序(诉讼程序)捆绑模式,以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各自的价值目标和适用范围不受法官人手的影响而得以明确.
小额诉讼、速裁、便民诉讼、程序分类、案件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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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本文作为教育部课题"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课题10YJA820020的阶段性成果,是"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一文的续篇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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