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2.006
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从英美法与大陆法比较的角度进行考察
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一般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过失、过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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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1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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