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13
土地使用的公共限制——以德国城市规划法为考察对象
我国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存在大量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土地使用的权利与规划权力关系为视角,对于德国城市规划法进行体系性解读,为我国提供制度的借鉴和研究的框架.本文揭示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立法者确定所有权内容和限制的权限,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社会义务,构建了关于土地建设性使用的建设法体系;考察了城市规划法的内外部结构及其基本制度,指出空间规划法、建筑秩序法和以<建设法典>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构成了公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的核心制度是市镇制定的建设管理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营建规划.其中营建规划作为建筑许可审查的依据约束着土地的私人使用.市镇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根据其对土地所有权人颁布城市建设性命令.实现营建规划能够成为征收的合法目的.私人通过建设管理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双层次的参与程序或针对规划合法性提出规范审查或附带审查来控制规划权.针对土地使用的规划限制,土地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给予规划补偿.
德国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营建规划、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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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2;H36
由朱芒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行政规划制度研究》05JJD820002;以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行政规划与法治政府建设》课题2008BFX006的一部分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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