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07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自由、竞争自由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强制缔约可以划分为如下类型:首先,在重要的民生保障部门规定法定的绝对强制缔约制度,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生存;其次,在反垄断法中,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市场开放性的角度出发规定强制缔约;再次,依据保护消费者和保障人格平等原则,在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前提下可以适用强制缔约制度;最后,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之于民法的效力,也可产生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有必要在总则中统一设立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定.
强制缔约、合同自由、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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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R1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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