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06
录像制品性质初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并对它们分别赋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检视,发现现有录像制品的概念中暗藏矛盾,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同时重新审视了独创性标准和邻接权制度,提出可以尝试用视听作品的概念统一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希冀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行调研工作的大背景之下,对重新定位著作权法中的录像制品提供一种有益的尝试.
录像制品、独创性、邻接权、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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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G25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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