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04
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建筑物责任、土地工作物、损害赔偿、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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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连带债务研究》 08SFB2034的阶段性成果,并曾于2010年8月22日在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民法学术论坛口头发表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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