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02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没有区分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因而导致犯罪形态的认定与量刑出现偏差.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只能视为量刑规则;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存在未遂犯,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犯.
加重构成、量刑规则、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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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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