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0.02.005
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兼论《合同法》第229条的缺陷与修改
现代民法规定的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也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存在于德国的传统制度,它超越了罗马法的规则,使租赁权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产生对抗受让人的效力.虽然在现代多元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并非都是社会的弱者,但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应采纳外国民法典的合理规定,对其进行完善.
租赁权、租赁权的对抗效力、缺陷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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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5
201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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