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0.01.008
论对同意的认识错误——以性侵犯罪中的假想同意切入
在性侵犯罪中,得到法益主体同意的行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同意是存在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于同意应当通过"合理反抗规则"吸收"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的合理部分,是司法者进行规范评价的客观依据.对同意的认识错误属于归类性错误,只有那些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合理错误才能排除故意.并且,对于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也是一种归类性错误.
同意、认识错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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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刑法中的承诺制度》09YJC820117的成果
201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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