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9.03.002
化解企业部分改制下债权僵局的制度设计——兼对最高人民法院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理论基础之争的反思
企业部分改制下的债务纠纷包含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债权僵局与恶意逃债.为化解债权僵局,立法上应要求改制企业与新设企业对原有债务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制度安排的内容表现为债务承担规则,但实质是一种事先的风险分配机制,而不是事后的救济措施.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空缺,司法实践客观上扮演了确立基本交易规则的角色.然而,因缺乏对债权僵局与恶意逃债的清晰界分,并受制于现实中恶意逃债现象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都滑向了单纯的债权人保护视角,忽略了基本交易规则与例外规则的区别.其结果是,破解改制债权僵局的基本制度安排始终未能建立起来,反欺诈规则被不适当地扩大适用,法官基于朴素认知在个案范围内实现的公平却冲击了整个司法秩序的统一,最终导致企业部分改制陷入纠纷不断、司法游移、论争不清的三重困境.
企业改制、债权僵局、恶意逃债、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企业法人财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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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0-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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