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8.05.007
买受人的自力救济问题研究
若出卖人给付有瑕疵,则买受人应首先向出卖人提供再履行机会,而不得径行以自力方式消除瑕疵.对于所支出的再履行费用,买受人既不得向出卖人请求赔偿,也不得要求出卖人将其折抵为对待给付;不唯如此,买受人亦因之丧失解除权和减价权.正确学理的展开不仅要求以法律条文为基础,而且要求考虑法律目的和体系.
自力救济、再履行请求权、瑕疵担保责任、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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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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