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8.04.002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制定《商法通则》之理论思考
我国商事法律有机协调的基本途径在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现阶段体系化的最佳选择在于起草<商法通则>.我国现阶段,以商法的理念和价值为内容的实质商法已经形成一个具有有机体系的客观存在;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并以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为表现的形式商法却尚未实现体系化,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设.本文在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形式商法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后,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理性要求和路径选择,并认为这是一个以制定<商法通则>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实质商法、形式商法、体系化、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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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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