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8.01.009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结合不同观点,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而非其他.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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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1;TP7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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