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8.01.007
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信用卡、侵占、诈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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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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