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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08.01.002

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引用
我国法上的减价责任是一项违约责任,而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减价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减价与损害赔偿并不一样,前者功能在于按质论价,以维持合同的均衡;后者则是使债权人道受的损害获得填补.减价的主张通常并不排斥继续主张损害赔偿.

减价、减价权、形成权、瑕疵担保、损害赔偿

2

D92;D91

教育部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6-0071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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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2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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