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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07.03.007

排污权与不同权属之间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引用
排污权是伴随着环境容量资源的日益稀缺和财产权概念的不断发展而走进法学殿堂的一项新型权利.作为具有准物权属性的权利类型,排污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在三种不同的层面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在排污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按照目的优先辅以时间优先的原则加以解决;对于排污权与具有相同物质载体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冲突中各该不动产利益的性质确定权利的优先位序;在其他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场合,则应根据排污权人所持排污根据的合法性及其权利应予保障程度的合理性,确定冲突的调处规则.

排污权、权利冲突、协调规则

1

D92;DF5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促进基金《环境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对基金资助深表谢意!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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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1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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