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07.03.006
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
为打击证券市场上大量滋生的违法行为,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责任机制之外,还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民事诉讼机制,要求法院积极介入有关的诉讼纠纷.规划未来的公司、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时,关键在于设计适宜的激励机制,以克服可能出现的原告动力不足的问题.此种激励最好以市场化的方式给出,即给原告律师创造适当的动力,并最终引入证券市场上专门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机制经过制度设计,完全可以避免滥诉风险,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避免限制过严.在目前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诉讼和执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非盈利组织起诉的方式来起到鼓励证券诉讼的作用.非盈利组织需要跟行政力量相互合作,而不是完全独立于监管机关.
公司治理、证券法、民事责任、集团诉讼、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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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论文写作得到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对"私人诉讼与公共利益"课题研究的资助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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