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519.2005.01.011
教育法之确定性探析--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
本文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借用韦伯等西方学者的观点,指出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实效不高和形式理性较低这两个问题.并据此推导出教育法的确定性程度较低,而这又将影响到我国"依法治教"宣言的实现的结论.而解决的途径就在于,对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废止,以提高教育法的形式理性和实效,从而提高其确定性,保证我国"依法治教"的实现.
教育法、实效、形式理性、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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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0-011.8(教育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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