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
近年来,交通条件不断改善,私家车数量剧增,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另外,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受伤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那么,劳动者在正常上下班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该选择何种赔偿方式才能完全、有效且及时地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呢?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在性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关于二者竞合时该如何选择各地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在处理二者竞合时所采取的不同赔偿模式的利弊,从如何使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利益最大化出发,提出对解决该问题的思考——即采用兼得模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竞合
D922.5;F842.61;F542
2019-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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