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监管制度之研究
青少年是未来的社会栋梁,这一点早获教育界和社会共识.但近年来社会和经济急速发展,博彩业影响青少年价值现,一些青少年犯案手法残忍,案情严重,使得社会各界关注青少年违法情况之严重性,而当每次研究违法青少年问题时,各界对降低刑事归责年龄的呼声不绝于耳,而降低刑事归责年龄亦成了澳门在解决青少年违法问题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有一些教育工作者及法律界人士提出,刑法适用年龄不应“一刀切”,反而需要深思是否有下降的必要,以提高阻吓效果,降低犯罪率;但澳门司法界人士则表示司法是最后防线,刑罚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法益,但青少年犯罪不能单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震慑,须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确立适当的刑罚强度,应从犯罪根源上防治.目前,《澳门刑法典》第18条规定:凡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如若违法的青少年已满12岁未满16岁,则以在2007年实行的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之规定对其进行监管;而当违法的青少年未满12岁时,法官可对他们采取第65/99/M号法令所规定的社会保护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向来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社会及心理教育方面的辅助:把未成年人交托予一个被认为有能力照顾他的个人或家庭,又或公共或私人机构等.而本文首先会介绍世界各地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模式,并会对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现行刑法中对相关方面之规定,然后会集中研究澳门现行对违法青少年实行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亦以中国内地现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澳门现在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希望从而得出适当的措施,使公正得以实现、权利获得保障,减少罪案的发生,帮助违法青少年重新社会化,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刑事责任年龄(归责年龄)、违法青少年
D924.11;R395.6;D669.5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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