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965.2021.07.021
政府数据开放的规范构造
[目的/意义]政府数据开放兼具"数据价值发挥"与"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双重维度,研究政府数据的生成、开放机制,可以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优化策略.[方法/过程]通过梳理政府开放数据的类型,解构政府开放数据的生成逻辑,并基于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探讨政府数据开放的应然路径.[结果/结论]政府开放的数据可类型化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原始数据的开放需以"脱敏处理"为原则,遵循数据开放的合目的性、及时性以及中立性,并赋予数据主体以修改权确保开放数据的准确性;衍生数据的开放需确保开放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并通过"并联式"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间数据共享的协同性.
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公开、比例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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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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