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965.2020.05.023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以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中的独创性为中心进行考察
[目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构成了对人类传统创作与阅读活动的冲击,也对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认定规则带来挑战.有必要从学理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予以明确.[方法/过程]以独创性为中心,在阐明这一可版权性的关键概念的基础上,从"独立创作"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两个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予以分析.[结果/结论]研究发现,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接触作品的目的是形成算法而非抄袭,从而满足独创性中"独立创作"要求.但是,机器学习的纯粹经验主义,使人工智能无法获取人类创作的先验元素,其生成的内容本质上不具有无限的符号变化空间,"创造性"不足,故而不应被认定为作品.
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独立创作、固定算法、可变算法、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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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
2020-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9-15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