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965.2010.12.037
出版作品内容有误致损的责任主体界定
因出版作品内容有误致损的事件频频发生,而依据现有的著作权法等规范作品的专门法律是无法得到规制的,也无法适用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本文认为该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运用侵权责任理论加以分析,提出应由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
出版作品、内容有误、侵权责任、作者、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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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53(情报学、情报工作)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信任合作劳动关系研究"09A011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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